【48812】五大加盟运营方法

来源:a8体育    发布时间:2024-06-05 17: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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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湾相关法规中,明文规范加盟连锁系统的是公正买卖法,此与中国大陆尚在立法阶段的「特许运营办理办法」最大的不同,是台湾的公正买卖法旨在「保护买卖次序与顾客利益,保证公正竞争,促进经济之安靖与昌盛(公正法第一条)」,亦即公正法规范的是一切工作,而大陆的「特许运营办理办法」则是规范特许运营(加盟连锁系统)之专法。

  依行政院公正买卖委员会对加盟业主信息揭穿之规范,对加盟总部与加盟者的界说如下:

  (一)加盟业主(franchisor):系指在加盟运营联系中供给商标、服务标志或运营技能等,帮忙或辅导加盟店运营之工作。

  (二)加盟店(franchisee):为加盟运营联系中,承受加盟业主帮忙或辅导之他工作。 (三)加盟运营联系:系指一工作透过契约之方法,将商标、服务标志或运营技能等授权他工作运用,并帮忙或辅导他工作之运营,而他工作对此支付必定对价之继续性联系。本条文阐明中更进一步指出:我国实务大将加盟型态区别为自愿加盟、特许加盟及托付加盟三种类型。

  另依世界加盟连锁协会(IFA/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s)对加盟(Franchise)的界说是:「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继续的契约联系,根据契约总部必需要供给一项特有的商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安排架构、运营办理与产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酬劳。」

  日本加盟连锁协会(JFA)对加盟连锁的界说是:「总公司与加盟者订立契约,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标志运营的物品和运营Know-how颁发对方,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产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权力的一起,相对地需支付必定的价值(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辅导与帮助下,运营工作的一种存续的联系。」

  综上所述,可用以区别所谓的「加盟连锁」与「连锁加盟」两个名词间的差异,连锁运营可概分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图1-2),而「连锁加盟」一词泛指运营直营连锁与加盟连锁的业者或系统;本研究所界说之「台湾加盟连锁系统」,系指透过加盟(特许)所组成之连锁运营形状,且为台湾本乡连锁品牌运营者。

  各连锁店运营权从属连锁总部,且总部具有肯定指挥控制权,简言之,即总公司直接运营的连锁店。

  (1)一切权与运营权会集:连锁系统为一公司安排、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所直接出资建立,故一切权与运营权会集。

  (2)办理权会集:从收购、出售、产品装备、价格战略、店招装潢、人事办理、存货控管与会计准则均有一套完好的规范准则,由连锁总部紧密监督控制。

  (3)运营性质相同: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类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均采共同之型态。

  1.界说:总部与加盟店二者间继续的契约联系,根据契约,总部必需要供给一项特有的商业授权,加上人员培训、安排架构、运营办理与产品之供销,加盟店则须付相对之酬劳。(IFA) 2.运营实质:

  (1)一切权与运营权别离:连锁系统为总公司直接出资或与加盟者合资建立,再以授权方法将运营权托付或授权予加盟者运营。

  (2)办理权会集或涣散:收购、出售、产品装备、价格战略、店招装潢、人事办理、存货控管与会计准则均有一套完好的规范准则,由连锁总部会集控制,但因加盟连锁不同之而有不同程度办理权的涣散。

  (3)运营性质类似: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类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原则上均采共同之型态。

  加盟连锁与直营连锁最大的不同是单店运营权的归属,但依一切权会集程度,授权

  内容及办理方法的不同,又可概分为五种型态:托付加盟、特许加盟、自愿加盟、协力加盟与协作加盟。(图1-3)

  而加盟连锁依授权规模巨细之不同,可分为三种方法:单店加盟、复式加盟、区域加盟,另若依授权目标可分个人加盟与法人加盟,兹分述如下:

  托付加盟是指加盟店之开立,由加盟总公司百分之百出资建立,再由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与加盟者订立授权契约,托付加盟者运营该加盟店。而运营该加盟店所需人员,原则由加盟者担任。加盟者须依规则运用相同商标、产品、服务及运营方法,以专业分工、会集办理运营该分店。

  托付加盟店一切权归加盟总公司,运营权则归加盟者,但须承受总公司统一办理。

  特许加盟是指加盟店建立所需资金大部份(六成或以上)由加盟者担任,且分店所需人员由加盟者担任。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订立契约获得授权,且依规则运用商标、产品、服务及运营方法,以专业分工、会集办理运营该分店。

  特许加盟店一切权由总公司与加盟者共有,运营权归加盟者但须承受总公司统一办理。 (3)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是指分店建立,资金悉数由加盟者开销,且运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担任。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订立契约,获得授权,且依规则运用相同商标、招牌与装潢及选择性运用产品、服务及运营方法运营该分公司。

  自愿加盟店之一切权与运营权均归加盟者,且自愿(部份)承受总公司统一办理。

  协力加盟与自愿加盟在分店建立与资金获得上相同,悉数由加盟者筹集,且运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担任,但两者间最大的不同是总部对加盟店,在办理的涉入上,仅支撑共供货服务,故又称供货同盟。

  协作加盟与协力加盟和自愿加盟建立方法相同。唯加盟店仅在外观形象上的联盟,内部办理与收购各自运转,只在营销活动上做若干合作,为一种开店参谋式的服务。

  单店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个地址,具有必定之运营商圈区块,且只能开设一家加盟店。

  基本上仍是单店合约,但不同的是指同一加盟者在同一加盟系统,具有两家以上的加盟店。

  区域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个区域,且依授权的规模(或区域),可开设多家加盟连锁店(一般设有开店上限),此项授权可在同一国境内,亦可跨国或跨区域授权。

  区域加盟者扮演两种不同的人物,即一种原因是某总公司的加盟者,另一方面在其被授权的区域,则又是加盟总公司,可接收加盟者,授权开设加盟店。

  此为国外开展快速的一种加盟运营方法,加盟者自身是一个企业即法人,采纳加盟方法连锁运营,乃至参加数个加盟系统,在日本采此种方法运营的企业,亦有股票上市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