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国库事务一向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理。国库体系阅历了从署理到司理的开展改变。1950年,中心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中心金库法令》,规则中心人民政府设中心总金库,各大行政区设中心区金库,各省(市)设中心分金库,各县(市)设中心支金库,各级金库均由人民银行署理,国家的悉数财务收入悉数缴入同级金库。1985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法令》,确认由“中国人民银行详细司理国库”,将“署理”改为“司理”。 1994年公布的《预算法》,清晰中心国库事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司理。1995年公布的《预算法施行法令》清晰当地国库事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组织司理。 1995年公布和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司理国库的详细职责又进行了细化,进一步确立了人民银行司理国库的法令地位。
由人民银行司理国库是党中心、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动身,习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造的需求,是强化部分间监督制约、保证国库资金安全的重要行动,也是我国中心银行制度改革的一项严重成果,对国家预算的顺畅履行、人民银行功能的有用行使和国库工作的开展都具有极端严重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前史意义。
(1)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则悉数缴入国库,发现违规不缴的,应及时追究处理。
(2)国库对私行改变各级财务之间收入区分规模、分红留解份额,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状况,有权拒绝履行。
(6)国库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处理违反规则的事项,有权拒绝履行,并及时向上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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